宪法 考点速记3

宪法 考点速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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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86]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一人一票且“同票同权”。

[87]县乡两级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市级以上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

[88]为他人代写选票不要求代写人自己有选举权。

[89]选举主持: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选举委员会,统归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其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90]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主持负责属于整体主持,下一级人大主席团的主持属具体操作主持。如北京市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整体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北京市人大主席团负责。

[91]选民登记只针对直接选举。

[92]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93]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94]对死亡的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95]选民迁出原选区的,列人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96]选民名单提前“20日”公布,5日申诉,3日处理,5日起诉。注意(未经申诉不得直接起诉)

[97]有权提出候选人的主体:①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②选民或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间接选举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

[98]介绍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者需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99]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三分之一到1倍”,超过法定数额的,选委会交由选民小组协商,协商不成的,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100]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超过法定数额的,直接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

[101]单张选票有效的条件: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102]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投票始得当选。

[103]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104]得票相对较多的状况: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相对较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105]需要另行选举的情况: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得票多的当选(直接选举:得票数不少于参选票数的“三分之一”;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

[106]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直选)或人大主席团(间选)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同时公布代表名单)。

[107]代表的补选:①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②间接选举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可以差额补选,也可以等额补选;③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办法具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108]直选代表的罢免;直选530(县50、乡30),县人常,原选区过半:对县级人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选民30人以上;均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需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109]间选代表的罢免;主席过十一,主任过五一,各自过半,间选丢一百二十人要报告:人大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可以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原选举单位的过半数代表或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和

公告。

[110]人大代表的辞职:直接选举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向“乡人大”辞职;间接选举的,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接受辞职的,需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公告。各级代表的辞职通过均需过半数。

[111]代表被暂停职务的情形: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112]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②未经批准两次

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③丧失“行为能力”;④被罢免、辞职、丧失选举权利、丧失中

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

[113]各级人大代表均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与乡级的存在差别),参会权,提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提出质询案的权利,物质保障权。

[114]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开会)或常委会(闭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现行犯除外,仅需立即报告)

[115]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有权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

[116]全国人大有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特区基本法。

[117]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

特区实施。

[118]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外交、国防和其他自治范围外的事项除外)、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外事事务权(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名义)。

[119]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120]澳门审判机关为三级: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公诉机关为检察院。

[121]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报备的法律发回,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122]特首任职资格要求:40(年龄下限)、20(连续居住年限)、永(永久居民)、无(无外国居留权、澳门无此要求,仅要求任期内无)、中(中国公民)。

[123]主要官员任职资格:15(连续居住年限)、永、无(澳门无此要求)、中。

[124]香港司法官员任职资格: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永、无、中。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25]澳门司法官员任职资格: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永、中,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终审法院的院长和法官,还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26]特首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国务院任命,每次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27]除客观不能外,特首必须辞职的情形可以概括为:

(1)拒人两次一解散立法会一再拒走人;(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2)被拒一次一解散立法会一再被拒走人。(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128]所有的法官,都是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129]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130]澳门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131]宣誓人拒绝宣誓,或者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1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合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有提案权。

[133]香港特区的基本法修改案需要经由香港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注意]《港区国安法》虽列入考试大纲,但大家不必担心。只需要知道,中央对特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未变,但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国”,特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配合中央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工作,并且依照基本法第23条,应当尽快完成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

[134]基本法的有权解释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法院。

[135]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最为完整、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在做出解释前,征求其所属的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136]被授权解释基本法的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但需遵循“案件性”原则进行解释,且解释范围限于“非自治条款外的条款”。

[137]特区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非自治条款”的解释且相应条款解释极大影响到案件判决(关键性原则)时,由“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做出解释。

[13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包括群众性、自治性与基层性。

[139]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群众性:基于群众的共同需要而建立,解决居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社会问题。

[140]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性: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设组织,而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组织。

[141]村委会的设置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14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任务包括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等。

[143]乡镇政府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的运行,但不得干涉村民自治事务。

[144]村委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连任。

[145]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46]村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较少的可不设立,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147]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148]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1/10以上村民或1/3以上的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

[149]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化身”,可以行使村民会议授权给它的任何权力(制定村规民约和设立村委会的决定除外)。

[150]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相关决定是唯一的到会过半数通过(其余集体负责制的机构均为全体过半数);还是唯一的罢免双过半数通过(其余的罢免均为全体过半数通过,如对人大代表的罢免)。

[151]居委会的设、撤、调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152]居委会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任期5年,连选连任,通过选举产生。

[153]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由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154]居民会议:过半数的年满18周岁居民或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有效,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相关决定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155]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156]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57]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

决定。

[158]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159]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报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160]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161]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速判

7、国体解决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

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政协委员通过推荐协商的方式产生。

9、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10、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例外归国有。

1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3、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上下级人大是监督关系。

14、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1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6、选举的基本原则有四: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间接并用、秘密投票原则。

17、委托其他选民代投的情形只能发生在直接选举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18、选举主持;间接选举 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工作由实施选举的人大的主席团负责。

19、选区划分: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

20、介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前必须停止介绍。

21、整体选举有效的条件:(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2)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本次选举有效。

2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对象是已经当选的代表;具体审查事项是前述对象在选举有无贿选、胁迫、伪造、报复和接受境外资助等情形;审查结果向常委会(县级以上)与主席团(乡级)报告,并由它们决定。

23、乡级人大代表如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依法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乡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无需事先许可)

24、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特区政府支配。(澳门特区成立前已被依法确认为私有的继续归私人所有)

25、香港审判机关为四级:终审法院一高等法院一区域法院一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公诉机关为主管刑事检察的律政司。

26、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职还需要经过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7、特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后续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28、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29、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经登记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村民参加投票并经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30、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1、村规民约只能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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