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汇算清缴费率 — 7—40%& 100%

所得税 汇算清缴费率 — 7—4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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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条;(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七十八号)
3.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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