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汇算清缴费率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30%)

所得税 汇算清缴费率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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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30%)
具体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规定: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企业的具体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
山东某化妆品制造企业2017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350万元,当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的项目。
(1)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0万元*30%=300万元
(2)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万元*25%=32.5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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