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汇算清缴费率— 2 0.01 & 0.02

所得税 汇算清缴费率— 2 0.01 &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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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党组织工作经费
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政策依据: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2%
1.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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