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结构要求

6.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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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构要求 


6.1组织结构和最高管理层 


6.1.1  认证机构应将其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各委员会的职责、责任和权力形成文件。当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时,该文件应说明认证机构与该法律实体间的权力关系以及与同一法律实体内其他部分的关系。 


6.1.2  认证机构的结构和管理方式应维护认证活动的公正性。 


6.1.3  认证机构应确定对下列各项具有全部权力和责任的最高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 


a) 与认证机构运作有关的政策的制定以及过程和程序的建立; 


b) 政策、过程和程序实施的监督; 


c) 确保公正性; 


d) 认证机构财务的监督; 


e) 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和认证方案的开发; 


f) 审核与认证的实施和对投诉的回应; 


g) 认证决定; 


h) 在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最高管理层开展规定的活动; 


i) 合同安排; 


j) 为认证活动提供充分的资源。 


6.1.4  认证机构应有关于任何参与认证活动的委员会的任命、权限和运行的正式规则。 


6.2运行控制 


6.2.1  认证机构应有过程对其分支办公室、合伙人、代理、特许经营者等交付的认证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不论其法律地位、关系或地理位置如何。认证机构应考虑这些活动给认证机构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带来的风险。 


6.2.2  认证机构应考虑与所从事活动相适宜的控制水平和方法,包括其过程、运作的技术领域、人员能力、管理控制和报告关系以及对操作系统(包括记录)的远程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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