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生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确定开工日期的意义
二、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
(一)区分开工条件是否具备,以及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否承包人原因,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
(三)无开工通知且实际开工时间不明,应综合考虑相关材料记载及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开工条件对开工日期的影响
(一)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
(二)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
(三)外部原因,例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周边群众的阻挠等
二、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日期的证明力问题
三、其他记载开工日期文件的证明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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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君_Pu 回复 @听友345954703: 谢谢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