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权的程序性特征 3/多方参与性

(二)司法权的程序性特征 3/多方参与性

00:00
04:45
(二)司法权的程序性特征

3/多方参与性

任何司法裁判活动至少要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亦即裁判者,的全程参与,……尤其是可能受到裁判结论影响的当事方的积极、及时、有效的参与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甚至认为:“使裁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征在于,承认那些将要受到裁判所做决定直接影响的人能够通过特殊的形式参加裁判,即承认他们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裁判的本质就在于——受判决直接影响的人能够参加判决的制作过程”“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证当事人参加到裁判活动中来,就会使裁判的内在品质受到破坏”……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