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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专利法第十七条的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巴黎公约的有关原则。就专利而言,巴黎公约有两个重要的原则,第一个是专利权独立原则,第二个是国民待遇原则。什么是专利权独立原则?巴黎公约里面有这样的约定,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在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这个原则仅仅针对的是专利权,而不涉及巴黎公约规定的其他工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欲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保护,就必须在其他成员国分别提出专利申请,这也体现了专利权的地域限制。比如说申请人A如果想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的话,其必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并且获得授权才能在美国获得保护,那么其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获得的专利权,只能保护其在中国境内相应的权利。
接下来看一看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应当享有该国有关法律现在授予或者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一切利益,而且均不得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根据巴黎公约第二条的规定,这些联盟的国民应当和本国的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和权利。我国专利法也规定了:在中国有经常性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和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其被看成为本国居民,就是可以看成国内申请人。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如果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按照专利法去办理,强调了在获得专利保护方面,在巴黎公约联盟国的国民和我国国民享有同样的待遇。
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在中国没有经常性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和企业,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其虽然可以去申请,但是会作为外国申请人去对待,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在专利法上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说必须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本期节目主要是让大家掌握巴黎公约的两个重要的原则,以及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性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怎么样去对待,是否需要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在中国有经常性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等同于本国申请人。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杨老师,请问一下,就巴黎公约 专利权独立原则来说,假如一个美国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一篇专利已经授权,时间也过了两年,然后再在中国申请专利,按照中国专利申请的标准,这篇专利是不能授权的,那么是不是就相当于,这篇专利的技术在中国也就相当于公知技术了,中国境内的任何企业使用该技术都不会造成侵权,可以这样理解吗?
熙说 回复 @听熙说: 是的。如果只在自己的国家申请专利,一般只在所申请国家具有效力。如果是有价值的专利,企业一般都会进行国际化布局,如果是价值低的专利,很少会申请pct的,因为费用比较高,况且价值低的专利,一般其他国家也不会用,因为确实没技术含量,给他们带不了多少收益。
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也需遵守17条规定。不明白为什么要加上这个限定?
无经常居所 营业所港澳台企业或个人 在中国申请专利 必须找代理机构吗
小亚亚成长记 回复 @听友225570440: 是滴
只要是和外国沾边申请专利都得找代理机构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是外国申请人还是等同于外国申请人?有的固定居所或营业场所的等同于本国申请人,但仍属于外国人申请,我这样理解对呀?
熙说 回复 @笑起来真好看2020: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就是外国申请人。有固定居所或者营业所的,还是外国申请人。居所或者营业所只是为了专利文件的传递能够顺利,所以才有在本国没有居所或者营业所要委托代理机构,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不用的说法,而不是为了区分本国和外国,这个区分实际上没有多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