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刑诉法解释21.执行程序(4)刑事裁判财产部分`附民裁判执行1

2021刑诉法解释21.执行程序(4)刑事裁判财产部分`附民裁判执行1

00:00
04:07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521-525条。突出说明新旧变化内容。包含解释中提及的刑事诉讼法原文。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第五百二十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第五百二十四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第五百二十五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