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刑诉法解释21.执行程序(1)死刑的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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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第497-500条。突出说明新旧变化内容。包含解释中提及的刑事诉讼法原文。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九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百九十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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