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共同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等法律问题上做出了积极认定,并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60万元的较高损害赔偿额。被告深圳酷游、东莞酷游两个法律主体长期大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百雄新派与二者有商业合作关系,亦长期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中,百雄新派在被行政机关查处后,仍拒绝向权利人戴卡特隆支付合理赔偿金。为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戴卡特隆将三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侵权。由于三被告为独立的主体,拥有各自的销售平台,并且销售渠道分散,为证明三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告通过多种取证方法,成功取得了证明三被告共同侵权的证据。法院认定深圳酷游、东莞酷游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驳回百雄新派的合法来源抗辩,在一个案件中将三被告全部认定侵权,为权利人节省了维权成本。
此外,结合权利人通过网页公证、实地录音、行政查处、境外取证等多种方法获得的销售证据,法院酌定三被告赔偿原告共计60万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行政机关查处搜集到被告百雄新派的大量销售记录,被法院足额采信,也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良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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