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法考考点梳理如下:
法考当中,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程序这一考点非常重要,主要显名途径有以下两种,
第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二、默示同意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登记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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