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主要案情如下:被监护人陈兆田与妻刘某共育有陈庆佩等5子女。2013年刘某去世。2017年11月2日,陈庆佩申请宣告其父陈兆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庆佩为监护人。同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陈兆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庆佩为陈兆田的监护人。
过了一年,也就是在2018年4月2日,其余4子女申请变更陈兆田的监护人为陈庆宏、陈庆琪。同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指定陈庆佩、陈庆宏为陈兆田的监护人。
又隔了一段时间,2019年1月3日,陈庆佩诉请要求撤销陈庆宏监护人资格,理由如下:1、陈庆宏存在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嫌疑;2、陈庆宏不来探望照顾陈兆田,亦拒不支付相应费用,未尽照顾义务。
陈庆宏辩称,首先,其并未侵害陈兆田的财产权益。陈兆田每月有较高的退休金收入,陈庆佩有其母遗留所分财产10万元可支配,现陈庆佩表示钱款均已花费完毕,但又无法提供完整账目,注意这里的考点是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陈庆宏不同意将父亲仅剩的9万余元交给陈庆佩保管使用。若经双方核对父亲确无钱款可支付生活开销,陈庆宏愿意将9万元拿出。
其次,陈庆宏尽到了监护人的义务。陈庆宏担任陈兆田的监护人后,曾与其他姐妹去看望父亲,但陈庆佩不予配合,常常与其发生冲突。陈庆宏提出由其与父亲共同居住,照顾父亲日常生活起居,陈庆佩亦不同意。其未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故不同意陈庆佩的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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