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你们的主播魔法贩卖机。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是《民法判例百选》001号案例。
案例名称: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评释人: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检索案例原文
法条:《民法典》[1]第15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
案情简介:2011年7月11日,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后改称“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建筑施工内容、项目建筑施工总概算及履约保证金等内容。2012年5月8日,中铁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该工程,并于5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因华诚公司拖欠部分工程款,中铁公司诉至新疆高级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返还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民法主观题考点,要写全面)一审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华诚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置他人利益于不顾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的恶意抗辩行为。法院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本案中,华诚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招标投标法》第55条中的“中标无效”,经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援引《民法典》153条(原《合同法》52条变为《民法典》508条转引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考点:
1、法理学:在一个法律规则存在例外的情况下,我们要么认为该规则有效,例外不成立;要么不适用此规则,支持例外,因为有原则支持例外的成立。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就不仅要在支持该法律规则的原则与支持例外的原则之间进行衡量,而且要在支持例外的原则与支持该法律规则有效的形式原则(如由正当权威在其权力范围内制定的规则必须被遵守的原则)之间进行衡量。——《法理学导论(第二版)》舒国滢著
2、《民法典》
第508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7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民事诉讼法》
第13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简洁起见,所列举法典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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