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典型案例| 其它篇| 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9年| 典型案例| 其它篇| 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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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场如战场”,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市场竞争及各个行业的商战亦趋向白热化。而涉及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往往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亦较为困难,审理颇有难度。故此,明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梳理相应的抗辩事由并完善保护,迫在眉睫。


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的一种,应当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等特征。故以上述要件审视本案中新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该名单需由其付出商业劳动并体现一定的竞争优势,具有具体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收集的特定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经营信息,而非简单的客户名册列表即可构成。新唐公司需证明其付出了相关商业努力。只有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才在该商业劳动成果之上对应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从而有权禁止他人非诚信的盗用行为。否则,如果简单收集的客户信息即有权作为依据禁锢此后其他经营者与相关客户的自由交易,则必将损害竞争秩序,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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