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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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宣告失踪。
第41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42条: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
第47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48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50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51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52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53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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