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应该被宽恕吗?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应该被宽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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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获百万人好评的法考老师
法学、哲学、人文多学科穿梭,从根上理解法律
在对立观点中寻找平衡,获得冷静处事的良方

本期原文 

 

前几年武汉曾经发生了一起面馆割头案。一个小伙子在面馆吃面,一碗面4块钱,面管老板说4块钱只能舀一勺老干妈,结果他舀了两勺,老板就不愿意了,说你多舀了一勺老干妈,你还要再给我加一块钱,两人就为这一块钱吵了起来。底层的民众是多么的心酸。

 

结果这个小伙子一不做二不休,就直接把面馆的老板头给剁了下来,扔在泔水桶里,那当然后来把这个小伙子给抓了,结果这个小伙子出示了一个证据,证明他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认为自己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你认为法院如何判决更合理呢?今天我就给你讲一讲精神病人的犯罪要不要受到刑事处罚的问题。

 

很多人经常会认为精神病人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了,这个看法就比较武断。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其实是被分成三种情况的,第一种,如果某人在医学上被鉴定为精神病,而且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在这个时候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有两个必要条件,那就是在医学上,他必须是精神病人。

 

而且在心理学上要因此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而且最终来决定他是否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并不是由医生来决定的,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医生只是提供了一种证据证明他得了精神病,而且从医学上可能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第二种,我们把他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呢?其实就是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比如我们课程一开场讲到的面馆剁头案,就属于这种情况,那么这起案件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虽然他是精神病人,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他还是有部分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所以最终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就最后判处他死刑缓期执行,但是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讲到这里有一个法律背景,那就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8为了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增加了一种死缓限制减刑的制度。对于累犯和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判处死缓,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减刑。如果限制减刑的话,他的实际服刑期就会比较长。

 

当然还有第3种情况叫间歇型精神病人,法律规定得非常的清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是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所以这里面各位要特别的注意,并不是说精神病人就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而是要看这个精神病是否让犯罪人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全部丧失还是部分丧失?

 

当然如果是全部丧失的话,自然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部分丧失的话,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理。其实人的大脑结构是非常复杂的,也有科学院就表明我们人类只使用了我们10%的大脑细胞,还有90%的大脑细胞没有使用。

 

所以一个人罹患精神疾病,并不意味着他的大脑就完全的瘫痪。这就是为什么有许多得了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他可能大脑某个方面会有着异乎寻常的能力,比如电影《雨人》和《美丽心灵》,在电影语言中,主人公罹患精神分裂症,但他对数字有着超乎寻常的敏感,他居然能够把美国州所有的电话号码、本的电话号码记得一清二楚。

 

在《美丽心灵》电影中也是一样,主人公也罹患精神分裂症,但是,他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因为他数学才能实在是太厉害了。所以这提醒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有独一无二的价值。精神病患者并不是说就,对所有的犯罪均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还是要在法律上进行一个判断。

 

比如张三罹患精神分裂症,也许他对人身犯罪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减弱了,但是他对于财产犯罪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没有减弱。那么精神分裂症患者张三,如果挪用公款或贪污公款的话,就不能认为他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那么可能就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里我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当我们说精神病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时,我们说的是他在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如果他在杀人的时候是一个正常人,但是在行为结束之后,他疯掉了。

 

比如张三杀人在清醒状态下,但是杀完人之后被通缉,于是准备躲进荒山老林,在逃亡过程中,看到一只小蚂蚁,他觉得蚂蚁太可怕了,就疯掉了,最后警察抓到他是个疯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能力?我们认为因为他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是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当然要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但这里你会发现刑法惩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一个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选择了进行犯罪,在道义上就一定要对你施加惩罚。这是关于惩罚最核心的原则。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对于一名精神病,如果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你没有选择能力,对你施加惩罚就是不人道的。

 

但是问题又出现了,张三在杀人的时候是清醒的,但是最后被抓的时候疯掉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能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比如说张三在清醒状态下杀了10个人,但是最后杀完人之后,在逃跑过程中每天晚上都做噩梦,每天晚上都梦见那10个被害人向他来索命,结果就疯掉了。最后被抓获的时候,经鉴定,他现在所患的精神病已经让其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刚才我们说过,对这种情况当然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对其能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就没有异议。因为刑法他的适用有很多原则混合在一起,其中一条就是报应主义,也就是我们说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越是严重的犯罪又要施加严重的惩罚。

 

但我们之前也讲过,除了报应主义,刑法还有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威慑,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罪能力。回到精神斌人犯罪的问题,精神病人他可能也很难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对错。

 

而惩罚一个人依然是要把他当做人来进行惩罚,也就是在他了解他行为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对他进行惩罚。惩罚有一个重要的功能,依然是要让他来幡然悔悟,让他意识到他所犯下的罪行是错误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实某种意义上死刑也正是尊重你作为一个理性人的存在要判处你死刑,因为很多时候不到黄河心不死,只有当你真正的面临死刑的制裁,你才会真正的意识到你以前犯下的罪行是多么的严重。关于死刑,这里我就不做过多讲解了,之前的课程已经专门讨论过了。

 

回到张三杀人案中,张三他杀完人之后已经得了精神病,他已经不再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还有没有必要呢?其实就没有必要了,因为已经起不到威慑和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罪作用了,因为张三已经行为意识不清楚了。

 

一个合理的做法,也许是先给他治病,再对他处以死刑。也许你会说这不是一种伪善吗?但请注意,人类跟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我们的许许多多的司法制度,不是把人当作畜生来处理,我们是通过这些司法制度来建立一个合理的程序,把人当作人来进行尊重。

 

当然,在刚才我们所说的情况中,还有一种更为有趣的现象,张三在杀人的时候是清醒的,但是在杀人过程中疯掉了,在疯掉的时候继续完成了杀人手段。比较接近这种情况的案件,是著名的德国的鲜血陶醉案。

 

犯罪人张三准备杀人,拿着刀往被害人身上一砍,被害人喷出一股血,张三看到学一下就疯掉了,血喷的越多,他越砍越疯越砍,最后砍了几百道。你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构不构成犯罪呢?张三当然是构成犯罪的,而且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

 

因为张三是基于杀人的目的去的,而在杀人过程中罹患精神病,换言之,是你的杀人行为诱发了你的精神病,而你在精神病的状态下继续实施的杀人,在人类的道德观念中,我们认为你依然是受你前面的行为所支配的,你也完成了之前行为的预设,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该不该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呢?这还是我刚才所说的,即便你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也应该等他精神疾病好好转之后,才能进行刑行,否则对他处以死刑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还可能存在另在一种情况,就是张三利用自己的精神病去犯罪。张三知道自己有精神病,而且知道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诱发自己的精神病,他知道自己一喝酒立马就会疯掉,所以他请他领导吃饭,跟领导一口干,因为他对领导怀恨在心,结果干完之后疯掉了,于是把领导给杀了。

 

这种情况,你会发现他在实施杀人的时候已经陷入到精神病的状态,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他在决定去杀人的时候,他是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我们在刑法理论中把他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也就是说导致你陷入精神病状态的原因是自由的,是你在自由意志的决定下,选择让自己进入,无能力状态,当然要因此负刑事责任。当然有人从逻辑上来进行论证,说一个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在无能力状态的时候,居然又按照之前的预设去实施了犯罪,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因为你已经认为他疯掉了,他怎么可能还会按照之前的预设来实施犯罪。如果他会按照之前的预设来实施犯罪,就证明他没有疯。

 

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很多时候过分的逻辑推演会把我们逼向怪圈,因为很多时候人类的逻辑推演,他的前提都不稳定。就像搭积木一样,你感觉你搭的很好,但是搭得越高,倒掉的可能性就越大。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在正常状态下,利用自己的精神病去犯罪。那么当他陷入精神病状态的时候,从逻辑上说,他就不可能按照之前的预想再继续实施犯罪。这个推论并不一定符合科学,所以这个逻辑论证本身并不稳定。

 

所以从经验上、从报应情感上,我们认为这种原因自由行为,当然加以打击,你利用你的精神病去实施了故意犯罪,那全案依然理解为故意犯罪。我们今天就讲到这,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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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毕_q1

    罗老师,听说日本规定地铁跳轨自杀,家属和监护人要付高额罚款,是不是可以应用在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中。

  • o1smzrs35xu8tyggu0og

    我想听罗老师别的音频,可是我没有钱买

    泰安加油 回复 @o1smzrs35xu8tyggu0og: 请用我的号

  • Bella_心理师

    雨人是自闭症,是一种神经发育障碍,并不是精神分裂症。

  • 黑曼陀_

    没想到喜马拉雅上也有罗老师

    大大大余 回复 @黑曼陀_: 想问下还有哪里有呀

  • CV止一

    那疯了判死刑没必要没意义,怎么给被害者家属一个交代

  • 潇潇joyce

    救命 罗老师声音太好听了 纠结是买书还是买付费节目 emmm 先听完4集试听吧(本来是睡不着想催眠的 结果。。)

  • 蚂蚁和树的视角

    不应该被宽恕 他又不是傻子 他是精神病

  • Jln_君月

    我认为不应该区分这么多,既然杀了人,就算非自主控制,杀人事实存在,就应该负起责任。惩罚不仅仅是让人恐惧不再犯罪,也是为了减少社会的危险源,为了让正常人无所担忧的自由生活。既然已经成了造成实际危害的个体,就应该为减少危害做出惩处。

  • FrEaK

    如果抓到的时候是疯的,怎么举证作案时是正常的呢

  • 水柔沙

    我想听罗老师别的音频,可是我没有钱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