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波频道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本周的同读一本书。
1998年,深圳出过一个著名的“邓宝驹”案。邓宝驹年轻有为,刚30多岁就当上了深圳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但他上任不到三年间,就贪污了2.3亿公款用来赌博与挥霍,光情妇就包养了5位。
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各位觉得在1998年贪污2.3亿应该怎么判?显然是死刑对吧?这种人简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邓宝驹并没有因为贪污罪被判刑,因为他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而贪污罪所要打击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最终只被判处了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15年。
这个案子可能会让许多朋友感到迷惑。《刑法》不应该是惩治犯罪的吗?但在这个案子里,《刑法》好像反而保护了邓宝驹。
这其实只是《刑法》中无数反常规认知的一个小例子。它很好地说明了,虽然《刑法》是一部与我们的生活极其相关的法律,但它的内涵、对它的理解,或者对于普通人的价值,却远远没有如《民法》般广为人知。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书叫做《刑法学讲义》,作者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今年年初,他因为一系列鞭辟入里又妙趣横生的法考培训视频在网上走红,竟引发了一场“百万人在线学刑法”的热潮。
这本书是他为没有法律基础的普通读者撰写的一部“刑法学完整科普”,罗翔教授从刑罚的起源讲起,用很易懂的语言普及了刑法学理论里的各种基础概念,然后按照不同的罪名,结合了不少我们耳熟能详的经典案例,来解释刑法的运作方式。
读完这本书,大家完全可以脑海里建构起一副清晰的刑法学图谱。
今天,我就围绕着“刑法是什么?”和“学刑法对普通人的启发”这两个问题,来跟大家分享书中的内容。
首先,我来总结一下刑法的四个最基本的概念。
第一, 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被使用。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7大法律部门构成,它们也被称为部门法,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所以,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足以处理案件时,刑法才会出场。如果其他部门法不认为是违法,刑法上也不会构成犯罪。
第二, 刑法的作用,不只是惩罚犯罪。
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护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为了惩罚犯罪,其实根本就没有必要制定成文的刑法。但如果这样做,法律也就会失去对于权力的约束。所以,刑法有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三, 刑法需要最严格的解释。
刑法不可能规定出犯罪的方方面面,所以理解和使用刑法时,需要解释法律。刑法是一种最严格的公法,它不能像民法一样,可以比照一些相似条文、甚至法律以外的风俗习惯作为判例依据。刑法只能思考探究法条的内涵,绝对不能创造新的规则。
第四, 刑法,只是一种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会绝对拒绝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会和道德相抵触。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所许可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讲完了刑法的四个基本概念,接下来我想通过三个日常生活中很容易遇到的刑法案件,来分享刑法学对思维和认识的启发。
第一个问题,叫见死不救,是否算犯罪?
在刑法里,任何犯罪都必须要有“危害行为”,如果没有“危害行为”,无论多么异端邪恶的思想,都不能进入刑法的评价体系。
危害行为有两种,一种叫“作为”。“作为”很好理解,所有违反禁止规范的都是“作为”,比如刑法禁止伤人,两个人发生争吵,甲掏出刀来捅了乙一刀,这就是“作为”。
另一种是违反命令性规范,叫“不作为”,它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容易遇到的一种情形。
比如,警察看到有路人掉进粪坑,他嫌臭所以没有上前施救,但是警察的职责里有救助的义务,所以他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生病了,没有将他带去医院,而是就地遗弃,这就违反了司机和乘客的合同关系中的救助义务,这也是不作为犯罪。
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涉嫌犯罪。
比如,北京的警察到三亚去旅游,他穿着便装,结果在路上看到有歹徒正在行凶,警察考虑到自己正在休假,就没有上前制止。这算违背了警察职责里的命令性规范,而造成不作为犯罪吗?
当然不算,在刑法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警察在休假期间也有制止的义务,那就意味着他同时也拥有搜查民众的权利。
我们说过,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但在很多社会事件中,我们都会将道德要求理解成法律要求。比如,有一个人被车撞了,好心人将他带去医院门口,路过的护士询问他是否有钱住院,他回答没有,于是护士扭头就走,他则因为失血过多死在了医院门口。
见死不救的护士是否构成了不作为犯罪呢?答案还是没有,因为救死扶伤同样只是一种道德义务,医护人员只有在形成医疗合同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救治义务。
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一旦你拥有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你在法律上也同时具备了某种权利。法律不能,也永远不会强迫人行善。所以,假如你遇见了道德绑架,或者有可能不经意成了道德绑架的参与者,想想这两个“见死不救的”例子,可能会帮助你更清醒地做出选择。
第二个问题,叫天价索赔,到底算不算违法。
“索赔”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大几率遇到的法律事件,但索赔究竟应该要求多少?恐怕会让很多人困扰,因为“天价索赔”似乎很容易就和敲诈勒索罪发生关系。
在过去不乏这样的案例。比如著名的黄静维权案。2006年,大学生黄静买了某品牌的电脑,结果发现电脑里的配件不合格,她和她的代理人向这个品牌提出了一个天价赔偿方案,要求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赔偿500万美元。结果品牌向警方报案,称受到了敲诈勒索,黄静和她的代理人因此被刑事拘留了十个月。当然,最终法院裁定黄静并不属于敲诈勒索,她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这个案例的重点在于,如果索赔的金额明显超越了实际损失,甚至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吗?
答案是不能,因为索赔是正当权利,多要钱,甚至是漫天要价,都是我的权利。
之所以像黄静案这样,正当索赔却被视作敲诈勒索,主要因为有些司法人员,误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权利。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问题只能10倍赔偿,哪怕你要求的是10.1倍,你也涉嫌违法。
但这是一种忽略了起码的法治观的错误理解。
法治最基本最底层的原理告诉我们,对于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于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在索赔这件事上,如果索赔者拥有正当的权利,那么即便是天价索赔,也绝对不可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记着,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民众权利之所在,无论是索赔,还是其他事件,只要你的权利请求是道德上所认可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排除事由,不会被认为是犯罪。
第三个问题,叫正当防卫,到底以什么为限度?
“正当防卫”可能是大家最熟悉的刑法学名词之一,但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可能都无法理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就是2018年的“昆山宝马哥案”。
2018年8月27日晚,于海明骑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醉驾的宝马哥刘某在变道时强行闯入了非机动车道,和于海明险些发生了碰擦。在争执的过程中,刘某突然开始推搡、追打于海明,甚至从车里取出了一把砍刀,并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
在追打的过程中,刘某甩脱了手中的砍刀,被于海明捡了个正着。两人在争夺过程中,刘某被于海明砍伤多处,受伤的他急忙跑回轿车,但于海明还在后面继续追砍。
最终,刘某因为失血过多当场死亡,而于海明也因为涉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关于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当时法律界和互联网上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一些法律人在分析案情时,过分玩弄精致的法律技术主义术语,纠结于“宝马哥”到底身中几刀,到底还剩“几滴血”。
但这个案件的判定本无需这么复杂,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有两个,第一个是紧迫性,也就是被法律保护的利益正在被侵害,如果侵害已经结束,或者侵害还没有开始,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第二个,是适度性,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这两个标准里,适度性比较好理解,假如你只是被人推搡或者轻微暴力攻击,持刀反击造成死伤显然是防卫过度。但紧迫性,却往往成为一部分法律人和大部分普通人都容易陷入的理性怪圈。
就像宝马哥案中,许多人只是站在事后看客的立场上,冰冷理性地去思考案件的各种细节,却忽略了当事人在同样的情境下,根本不可能做出同样理性的考虑。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正当防卫的原则告诉我们,在判断一件事时,千万不要开启上帝视角,要学着把自己代入事件立场中,从普通人的经验来判定行为是否适当。只有这样,在面对各种社会事件时,我们才不会想当然地被各种“精致的技术主义”带跑了节奏,变成冰冷而傲慢的理性机器。
学习刑法学对于普通人的意义是什么?我认为,不仅仅只是学会如何规避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用最强大的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它更大的价值在于,能够让你学会用刑法学的视角重新看待你所处的世界。你会更容易消减偏见、接受对立观点、避开道德绑架,在混乱的舆论场里清醒站在正确的一边,用更大的格局观和更严密的分析方式,做出更好的决断。
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这本书无法立刻让你成为刑法学专家,让足够让你和刑法学背后隐藏的智慧,再近一步。
也订阅了,怎么申请书
已经订阅了,怎赠送呢?
怎么不更新了呢?
怎么没有送书给我呢 我也是吴晓波频道初期就开始听课的学员
不是吧?我才买!可以送一本吗?不然太受打击了
1.请问确定是“刑事拘留十年”? 2.“正当防卫”,这里的“当”是去声,意思是恰当、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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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中国政治大学,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
吴老师能帮忙联系上罗翔律师吗?
请问怎么买书?
吴晓波频道 回复 @LM881: 您好,我们只提供图书解读,想要入手实体书的话请您自行购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