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未必平分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未必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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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一旦双方感情破裂,该如何分割房产,将成为争议焦点。尤其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由于财产混同,难于举证双方婚前具体的出资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等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以案说法】

李先生和王女士,婚前共同出资购房,首付40万元,其中李先生出资30万元,王女士出资10万元。婚后,李先生收入较高,由其作为主贷人。王女士后来发现李先生与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并收集到了李先生的短息记录和开房记录,向李先生索赔100万精神损失费。(以上人物为化名,案情也作了适当处理)

一、争议焦点

李先生主张自己婚前出资较多,且婚后自己还贷较多,综合出资和还贷情况,要求分得75%的份额;而王女士认为房屋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出资金额虽不相同,但购房时间已超过8年,故离婚后应各平均分割。另由于男方出轨并长期与异性同居,故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二、案件简析

1、法院判决

对于以上争议焦点,法院在分割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婚前出资、还贷等情况,被告李先生可适当多分,最终酌定李先生可分得65%的份额,王女士可分得35%的份额。对于原告王女士主张,被告出轨并长期与异性同居,要求原告给付精神补偿100万元的请求。据此,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住宿开房记录不足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2、本案简析

对于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也无论两人的出资多少,分割时,一般均是平等分割。而对于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为双方共有,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婚前的出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为按份共有;而婚后部分却属于共同共有。虽然在理论上,此种情况的分割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该案的情况,也应该平等分割。理由是,即使婚前出资不等,由于双方购房的目的为结婚,有明确的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而首付多的一方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通过登记完成,不得撤销。以上说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目前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尚未采纳该种观点。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类似本案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另外,如果双方婚前虽然出资不同,但是出资较多的一方无法举证的,一般还是要平等分割。

【结语】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夫妻,从法律角度来看,务必保留出资凭证,另一方面一旦离婚涉及房屋分割,应该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积极举证,争取到有利于己方的判决结果。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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