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加工方完成工作成果后,订货方可以解除承揽合同吗?

551、加工方完成工作成果后,订货方可以解除承揽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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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我是股权律师庄延坤,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话题是,加工方完成工作成果后,订货方可以解除承揽合同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a公司是一家皮鞋出口贸易公司,2015年的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其生产3万双皮鞋,并约定了型号颜色,数量,款式,交货时间等。
同年的3月15日,b公司按照要求生产好,3万双皮鞋,准备于第2天给a公司发货,当天b公司收到a公司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经沟通得知,a公司的海外客户临时取消了这批订单,所以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
那么请问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城管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了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的需要而订立的,按照合同的规定,当定作人认定为特定的承揽工作已经成了不必要时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承揽人的实际的损失。
至于法律赋予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由于法律规定的是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应当谨慎的使用,合同双方最好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特别是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时间等进行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案当中,a公司作为定作方b公司,作为承揽方生产皮鞋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2015年的3月15日在双方承揽合同有效期内在b公司生产的皮鞋,完成交付之前,由于a公司的海外客户临时取消这笔订单,承揽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同时应向b公司赔偿相关的损失。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企业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有以下两方面是需要注意的,第1个就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期限,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供双方来履行。
第2处呢就是明确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范围以及其他违约责任。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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