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原材料提供不及时,交货时间可以顺延吗?

545、原材料提供不及时,交货时间可以顺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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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提供不及时,交货时间可以顺延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2014年的3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4年的3月31日前,否则a公司要给b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b公司提供原材料经常不及时,导致a公司于4月10日才能交货。
那么请问a公司需要给b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通常情况下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数量缺少的应及时补齐,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迟延的应当顺延工期,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者是解除合同。
本案当中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中,提供原材料的时间是确定的,或者是可知的,所以才约定了交货时间为2013年的3月31日前,由于b公司提供原材料的时间经常延后,那么a公司的交货时间理应顺延,因此a公司于4月10日交货,不应属于违约,无需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在承揽合同中如何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有以下两点意见。
第1点意见是承揽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城管人代办托运的,以承运签发单上记载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第2点,如果因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不及时,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顺延,并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包括两处,第1处是《合同法》的第256条第1款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的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2处是《合同法》第259条承揽人,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叮嘱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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