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委托方拒绝提取已加工完毕的货物怎么办?

541、委托方拒绝提取已加工完毕的货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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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我是股权律师庄延坤,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话题是,委托方拒绝提取已加工完毕的货物怎么办?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2015年的6月10日,b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电子元器件,双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在a公司完成加工义务后,经多次催促b公司拒绝提货,也未向a公司支付40万元的货款。
三个月后这批货物按市场价格出售,约值35万元,a公司想将这批货物出售,但又担心自己违约。
那么请问a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成卵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做人。
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的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父受领延迟的责任。
本案当中公司作为承揽人,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加工义务,b公司拒绝提货,拒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公司可书面通知b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货,预期提货的法律责任,如果b公司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公司可将货物留置或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进行出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b公司来赔偿。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在遇到定作人不按期提货时,承揽人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那如何解决呢?我们建议以下两点。
第一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期提货,或者是付款时承揽人有权变卖标的物,同时由定作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明确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切勿过于简单或者是模棱两可,以此定作人拒绝提货时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来作为借口。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包括三处,第1处是《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是交易习惯来确定。
第2处《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
第3处是《合同法》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是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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