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

535、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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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吴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吴某经常用个人的银行卡,收付资金,2014年的9月20日,甲公司在承建,小区工程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供应所需要的水泥。
在2014年的10月20日,甲乙两公司进行结算,吴某向乙公司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乙公司水泥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14年的11月20日前付10万元,余款2015年3月底前付清,欠款人吴某。
2014年的12月20日,吴某个人向乙公司转款,10万元之后,吴某再也没有按时还款。
那么请问乙公司应该向谁追偿这笔货款?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是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并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责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的行为。
由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双重性,也就是即自然人,个体身份和法人代表身份于一身,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必须要予以区分的,实践中可以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是植物与植物有关,是否有取得法人授权,以谁的名义以及为谁的事务和利益而实施等多个因素加以判断。
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则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以个人的名义出具欠条,并以个人银行卡上的资金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对于吴某的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判断第一,在交易双方习惯中,吴某是否经常用个人银行卡收付资金,第二吴某虽然以个人的名义出具欠条,但实际上工程款以公司的名义承揽并收货,是经公司的经营行为,第三,是否有公司的付款记录用于支付该批次的货款。
因此吴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从表面上看是个人行为,但综合其他交易细节,足以认定是公司行为,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追偿。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如何防范风险有以下3点建议,
第一,签订订货合同,购销合同等交易文件要求公司加盖印章。
第二,在没有条件加盖公司印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应对签字的效力予以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歧义。
第三,在交易的过程中保存,保存收货凭证,往来邮件传真等交易凭证,以便备查。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包括三处。
第1处是《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2处是《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3处是《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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