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建规》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厨房除居住”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住宅机车库”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民建内附属”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
“剧场台辅助”
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一般都是化妆间或者物品房
“工业甲乙丙,不同火险性”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产甲乙用丙液”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厂高温和明火”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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