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采购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338、采购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00:00
05:22
采购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女装,甲公司将全部货款转至乙公司,并将公司的详细地址提供给乙公司,你公司打包完货物通知物流公司上门收货,按甲公司提供的地址将货发了出去。
10多天后,甲公司接到公司的电话,声称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丢失的该批货物,责任应该由物流公司承担,维持甲乙双方发生了争执。
那么请问采购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自然会涉及产品的交付,而产品的交付必然涉及货物的运输问题,由谁承担运输过程出现的货物遗失,损坏灭失等风险经常性的成为合同双方以及承运方纠缠的难题。
在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运输责任条款,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运输风险,则后果由承担责任一方负责后再向承运人追偿,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按照货物交付,则风险转移的方式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卖方原因造成未能按期交付的,到期后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未约定地址或约定地址不明确,切,需要运输的卖方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则由买方来负责。
本案当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明确约定了交货地址,如果双方未另行约定运输风险承担条款,则运输公司视为出卖,方的辅助履行义务人,此时尚未完成交付,则应由卖方及乙公司承担运输责任。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货物或动产的风险转移通常以交付为判断标准,涉及运输的,更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明确约定交付地址,交付地址的确定有助于卖方履行交付,否则无法确定运输成本和交付对象,同时也有助于理清责任。
第二,明确运输责任条款,如前所述,由于运输过程中涉及的风险存在多种情况,未明确责任避免产生纠纷,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包括三处,第一处合同法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的,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来交付标的物。
第2处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来承担。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