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收取货款的业务员辞职,供货方不供货怎么办?

336、收取货款的业务员辞职,供货方不供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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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货款的业务员辞职,供货方不供货怎么办?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员郑某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支付5万元预付款,b公司收到货款后10天内发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考虑到与郑某合作多年,于是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郑某,郑某给a公司开具的收据。
几天后a公司收到b公司催款通知,沟通后才知,郑某在收取a公司的货款后,第2天就办理了离职,款项没有交回公司,现在郑某手机无法打通,而b公司又不给发货。
请问a公司该怎么办呢?
我们分析一下本案,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谨慎的审核代表人员是否有授权,授权书的真实性授权范围等,如果对方未取得授权或者授权范围,不包含相关内容,一旦履行了相关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对于买方而言,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得不到交易相对方的确认,则容易出现纠纷。
本案当中公司与b公司长期合作,如果此前的合同都是按照此模式,却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系由b公司业务员代表签订合同并代收定金,则按照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无法证实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支付款项,同时a公司应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警,对郑某涉嫌刑事犯罪予以查处追缴款项。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由业务人员代收货款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建议如下2点。
第一付款不应通过个人账户,而应通过收款方公司账户或指定账户,否则极易出现,案例中被个人侵吞的情况。
第二授权书非常重要,应予以谨慎审核,明确授权范围。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包括两处,第1处是《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2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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