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VS 过失
(一)故意
故意种类
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
2、意志因素:希望结果发生。“希望”不是对行为的态度,而是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间接故意
1、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发不发生都无所谓,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结果必然发生,就是直接故意。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没有特别规定,均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 间接故意犯罪,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处罚;过失犯罪更是如此,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定罪处罚。
3、罪过形式仅存在于实施行为之时,而不可能存在于实施行为之后。
4、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就是直接故意。
5、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易言之,如果行为人还没有确定实现何种内容,就缺乏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成立故意犯罪。
6 不同罪过形式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反映了主观恶性呈现出递增的趋势。更不可能出现,某一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程度更严重的“直接故意”构成。过失犯处罚的例外性——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轻于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法定刑
1、刑法中只有两个地方要求犯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累犯要求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另一个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要执行死刑。除此之外,没有要求必须是故意犯罪。
2、做题时,题干如果使用了犯罪分子过失、玩忽职守、不注意、不慎、不料、不认真负责、违反操作规则等之类的表述,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题干中使用了“突然”、“意外”等,一般认为是意外事件。
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必须对具体结果有预见可能性),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一一[必考点、常考点]
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
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危险系数高)
过于自信的过失
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仅是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概率小,危险系数低)
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不是希望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希望结果发生(排斥结果发生)
区分的实质:
(1)过于自信的情形下,排斥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预见到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主观上排斥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看上去还可以的措施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相信一定的凭藉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预见到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听之任之,不釆取任何措施去避免危害结果,或者采取措施可以微不足道。
例如,行为人虽然也“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主、客观上没有任何依据,是间接故意。甲男欲毒死他的妻子,可能毒死他的小孩,但杀人心切,还是投毒,最后小孩也死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甲男对其小孩死亡似乎是“排斥”的,但他没有采取任何防止危害结果的措施,因此,只能定间接故意。
又如,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但该措施微不足道,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无所谓的心理,也只能认定为是间接故意。例如,甲瓜地的瓜老是被人偷,于是甲就给瓜打了农药,并插了一面小白旗,上面标明"瓜内有毒,请勿食用”,此外,甲又到村里到处说,“我的瓜打了农药,偷吃出事我不负责”。如果真的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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