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所得税处: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税务处理

厦门所得税处: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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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所得税处: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税务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房地产上市企业应将与合同取得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目前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在合同签订年度账面记入“其他流动资产-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并随着履约进度账面确认收入时分期摊销计入 “销售费用”科目,即在账面确认收入的年度销售佣金才计入当期损益,而非之前按实际发生年度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之前通常情况下是要求对中介佣金等类似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请问:该销售佣金的处理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即房企可否将销售佣金在实际发生年度作纳税调减、费用化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4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说明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请遵照执行。(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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