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按购房发票扣除时,如何确定房屋购买时间

【答疑】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按购房发票扣除时,如何确定房屋购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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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按购房发票扣除时,如何确定房屋购买时间

问:我公司购置一套房产,购房合同约定2015年7月交房,但实际交房时间为2016年2月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2016年3月办理了产权证。我公司2020年7月出售该房产,请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购房发票确定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加计年度如何确定?能以购房合同注明的交房时间为准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因此,你公司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按购房发票扣除的,应以购房发票上记载的日期即2016年2月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计一年,每年加计5%,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同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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