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滞纳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土地滞纳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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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滞纳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很多企业在从政府拿地时,处于各种原因延期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必须向政府缴纳滞纳金,这个滞纳金究竟是什么性质?能不能作为土地成本处理?近期看到了安徽省税务局的一个答疑,分享给大家。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6月)

三、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的滞纳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解答: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个人解读:
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土地价款一定是正常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的出让金或者转让款,这里的滞纳金本质上属于合同违约金,会计处理不能计入土地成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但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也不能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依据。当然,也不需要作为基数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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