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期:应允许股东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其查账

第92期:应允许股东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其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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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自费拷贝、打印、复印当年及往年会计账簿。有人教条的认为根据《公司法》条文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查阅权,这是对法律所做的错误狭义理解。为了真正意义上实现股东知情权,必须允许股东聘请专业人员辅助其实现该权利,这里的专业人员应包括律师、会计师或审计机构。因为会计账簿的专业性决定了很多股东即便是看到了这些材料也无法真正看懂,如果仅限定股东本人查阅,无异于从实际上再次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我们不必担心所谓泄漏商业机密的问题,因为聘请专业人员可以与股东及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甚至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不能因噎废食或者以此为借口剥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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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3313521hmc

    会计账簿仅仅限于查阅,没有复制。对比第一款的章程+三会会议记录+财会报告是既可以查阅又可以复制的。

  • 本王要睡觉了

    (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可由第三人辅助查阅的适用条件:1、股东需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查阅2、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3、可有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执行进行。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本王要睡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