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名小说改编成电影而引发的侵权纠纷,社会关注程度非常高。当前,文化产业中普遍存在将畅销小说改编为影视剧的文化产品衍生方式,本案纠纷反映了当前影视剧行业的改编行为所面临的挑战,同时,本案对现行著作权法如何理解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有益探索。
改编权属于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包括改编权在内的作品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许可的,有权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对于何谓必要的改动,如何判定相关改动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存在不同的认识。一审判决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所强调的歪曲、篡改,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作者的声誉造成贬损,二审判决否定了此要件。上述分歧体现了本案的重要研究价值,此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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