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在此消费趋势下,汽车个性定制改装市场潜力巨大,尤其是对汽车外观的时尚、个性、科技的定制化改装,备受客户青睐,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汽车装饰配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维持原判。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类似案件中,权利人通常选择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进行维权,而该案是极少的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进行维权的一则典型案例。
发现某店铺的装饰配件与自家产品近似,汽车公司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据悉,该案中,L汽车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及零配件设计的公司,旗下的“领主版”“领航版”“ones版”等多个系列的汽车定制装饰件产品在汽车改装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
在2019年和2021年,L汽车公司分别两次从一家名为“T车品专营店”的商铺购买到一款汽车装饰配件,包括中网和前保险杠。L汽车公司认为,这款配件与其在2018年设计的“L形领主定制版装饰件”近似,故将店铺经营者T公司和商品生产者H公司一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50余万元。
H公司与T公司认为,L汽车公司的中网和前保险杠是工业产品,不是实用艺术品,未达到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T公司销售的中网和前保险杠与L汽车的产品属于不同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T公司还表示,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
审理过程中,L汽车公司提供了涉案装饰配件的创作手稿及演变过程图稿、最终展示图、作品创意灵感来源说明,以及2018年6月8日在其品牌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文章和其他宣传文章。
L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于2019年、2021年两次购买了T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的包括中网和前保险杠在内的改装装饰配件产品。T公司认可两次购买产品除配色不一致之外,其余完全相同。将L汽车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产品与T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对比,二者整体形状、结构、各部件的具体形状均基本相同,差异主要集中在局部灯孔位上下位置变化、局部格栅数量的少量增减等。
L汽车公司曾以H公司侵害其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H公司主张L汽车公司再次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汽车公司50余万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
L汽车公司涉案装饰配件设计体现了该公司在线条、布局、色彩等方面的选择与取舍,达到了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改动该装饰件的格栅布局,装饰条的走势、位置,色彩搭配,灯网位置和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中网及前保险杠在防护、缓冲、通风、散热等方面的实用功能,故涉案装饰配件的艺术美感可与实用功能分离而独立存在。同时,涉案装饰配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涉案装饰配件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权利作品的整体形状、结构、各部件的具体形状均基本相同,差异所占比例非常小,均为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L汽车公司涉案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丰台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H公司与T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L汽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50余万元。H公司与T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商品已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
法官表示,随着人们审美水平的提高,作品特别是美术作品被大量使用在工商业领域,如产品的外观设计、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商业标识等。反之,工商业领域的部分商品在满足实用性的同时,也具有了作品的独创性和艺术美感,从而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
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所以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上述案件判决中特别强调,不论L汽车公司是否曾就涉案装饰配件主张专利法保护,均不影响其对装饰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主张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是否侵权的判断,也应依照不同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侵权比对规则进行。保护创新、拒绝“山寨”,走正品、精品的品牌发展之路,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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