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讲:关于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一)

第442讲:关于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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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应认定为侵占罪一罪,后来的欺骗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2、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3、邮递员C误将B的邮件准备交给A时,A明知不是自己的邮件却伪装成B而签收的,成立诈骗罪,此系三角诈骗。


4、倘若A误认为是自己的邮件而签收,发现不是自己的邮件之后拒不交出的,则成立侵占罪,此时,侵占罪的对象是主人B的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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