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0讲:关于侵占罪的三个对象(二)

第440讲:关于侵占罪的三个对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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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即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金钱、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上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可见,这里对“遗忘物”作了扩大解释。因此,紧急避险的危险消除之后,拒不返还财物的,成立对遗忘物占有的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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