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不动产对外投资能否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不动产对外投资能否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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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不动产对外投资能否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计划用不动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由于增值比较大,我公司能否选择分期纳税?不动产是否需要进行评估?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综上,你公司以不动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可以选择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时需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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