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4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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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继续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不良行为,先来看第14条,主要是关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一、旷课夜不归,第二、携带管制刀具,第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第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第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第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第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第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第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这个地方我们所提到的不良行为,主要指的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好孩子这种社会标准,在我们看来就是所谓的坏孩子。

接着来看第15条,关于烟酒的。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个是和我们未保法是一样的,对于未成年人,不能向他们出售烟酒。

再来看第16条,是刚刚讲的不良行为当中的第一条,旷课夜不归宿,中小学生旷课,作为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总而言之,要找到能够联系到孩子相关联系人的方式,联系不到的,就报警。要收留的话需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没有经得同意的,就赶紧通知。这是关于不良行为的一些知识点,17出品,必属精品,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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