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意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但职业“碰瓷”劳动者因其本身存在获取不法利益的恶意,其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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