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法考干货讲解—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二)

31-法考干货讲解—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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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提要】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物证  

物证,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特别关注:  

《刑诉法解释》关于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的规定

(1)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2)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3)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1.《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特别关注:

(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二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

2.《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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