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法考干货讲解—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一)

30-法考干货讲解—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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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提要】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特别关注:

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表明:(1)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5)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6)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1)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  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4)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5)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6)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7)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  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8)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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