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礼物是赠与

恋爱礼物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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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恋爱礼物是赠与

赠礼是男友交往过程中用于表情达意、博取欢心的常见方式,双方互赠的鲜花、首饰、服饰,以及特殊节日的红包,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赠与合同的一种。这些礼物通常具有小额、不易保值、不以结婚为目的的特点,一般无需返还。

但是,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赠礼,这体现了双方想要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景,这种赠与则有很大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无法结婚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方应当返还。

法条小贴士:《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案例经过:2018年9月,上海90后小伙卢某与95后女孩沈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伙为女孩购买衣物、首饰、包包等礼物花费6万多元。然而热情来得快,去得快,双方于2019年2月分手。小伙表示其赠与的财物并非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要求女孩返还赠与款项63,859.20元,女孩不同意,于是小伙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法院认为,恋爱关系仅半年,赠送财物的时间处于双方恋爱阶段,尚未谈婚论嫁。且赠与的财物,主要以女性生活用品居多,这符合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博得女性爱慕而赠送礼物的习惯。可以认定原告赠与并非附条件的赠与,而是其在与被告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该赠送行为已经完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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