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性质上说,承租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的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的性质。而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按照我国民法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的效力要优于债权。
从立法目的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为共有权所包含,它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设立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实现。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则难以获得其他规则的保护。
综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租赁权属于债权,共有权属于物权,物权的效力要优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