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法治国:现代司法体系的形成

15.依法治国:现代司法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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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依法治国:现代司法体系的形成




上一讲我们谈了英国议会改革,即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而英国政治的演变与法律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关联性。英国法律经历了习惯法、普通法和衡平法三个发展阶段,它们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最主要部分。


我们先对习惯法、普通法、衡平法做个简单解释:英国习惯法是一种自古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总和,也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普通法是剔除了习惯法的地区性差异后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判案标准。衡平法则是对普通法的补救和修正,秉承“公平合理”原则,尽量遵循过去先例,又可以创建新的先例。在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前,英国司法体系保持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二元特性,三大中央普通法院(起源于过去的各种王室法庭)、大法官法院(衡平法院)、海事法院等也几乎完整地保留下来,与英国革命前一样。不同的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诉讼程序、审判规则和法律术语。


三大普通法院包括:一是王座法院,主要审理政治、刑事案件;二是普通诉讼法院,负责受理民事案件;三是财政部法院,主管税务等经济案件。从形式上看,三大法庭分工明确,但由于各类法院司法权限的界定模糊,很多当事人很难正确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案件甚至是到了上院的最后上诉阶段时,当事人才发现从一开始就选错了法院,只能退回重新再来。比如,一起案件因为弄错了诉讼法庭,使诉讼拖延了14年之久。


为了多得费用和好处,办案人员故意推延审判或上诉时间,法院接受礼品成为了权利。衡平法院的法庭诉讼冗长而复杂,一件简单的案件需要5年才能结案,在这背后是大量金钱的消耗。比如,某案的立案时间过去了16年,诉讼费用花掉近4千镑,但案件依然处于庭审阶段。职员依据撰写文本的页码多少领取工薪,为了获得更多的薪酬,故意将页码拖长,一个职员竟然将6个页码文本硬是拉长为40个页码。


种类繁多的令状也给当事人的诉讼设置了障碍,令状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的签名,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做或不做某事,令状由大法官法院负责草拟并颁布。令状是诉讼的依据,当事人有了令状,才能进入合适的诉讼程序。不同的令状有不同的诉讼程序,如果选择诉讼形式不合适,当事人必须撤回诉讼,否则就要败诉。不仅如此,因为不同法院自成体系,普通法院经常驳回在衡平法院视为合理的诉讼请求,而衡平法院可以宣布普通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效。


因此,司法改革势在必行。改造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元对立的混乱状况,统一英国的司法体系,是英国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1873年颁布的《司法权法》统一了混乱的司法体系,简化了手续,降低了费用,克服了原有司法制度中的许多弊端,使司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成为国家的又一公务机关。该法律是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法案规定:英国设一个最高法院,下分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高等法庭又分三个审判庭:(1)王座法庭,(2)大法官庭,(3)遗嘱、离婚与海事法庭。上诉法院取代了议会的大部分上诉司法权,打破了此前上议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垄断,促进了英国法院审理体系的统一化。


该法案规定: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在同一民事诉讼中应同等的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为准。


《最高法院规则》确定了对抗式的交叉庭审询问制,废除了民事案件审判中的陪审制。此后,律师成为法庭调查的主角,他们不仅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有关的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还要承担法庭陈述、答辩、质疑、反证等庭内事务,双方当事人可以沉默不语。法官的角色是保持中立的第三方,不能主动提问,只能对诉讼双方的提议给予有效或无效的裁定。诉讼双方的当庭抗辩,充分调动了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而交叉询问的方式,有利于澄清事实真相,做出更加接近正义的裁决。


议会对刑法也进行了较大修改,将死刑罪砍去了100多种,财产犯罪不再适用于死刑罪,只有叛国、谋杀、武装海盗、纵火烧毁皇家造船厂、军械库或船只的罪行才可以判死刑,且不得在公共场所处决犯人,废除了流放刑事罪犯到殖民地的处罚。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英国刑法的严酷性。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刑法)的分离,是英国刑事司法变革的第二项重要内容。英国的原有刑事法规中,诉讼程序规定和定罪与刑罚标准兼而有之,如同检察院和法院只是一个部门,而不是分开执法一样,刑事审判中容易产生不规范和不严谨的情况。


警察制度改革也可以看成司法改革的一个延伸。19世纪以后,伦敦及附近地区的发案率增高,其原因之一就是警察队伍力量弱、素质低,各个警务部分的权限有限,相互间又缺乏联系与合作,一些突发治安事件发生后,往往要依靠军队的力量。


为此,1829年英国颁布了《大伦敦警察法》。根据该法令,伦敦地区组建统一的警察系统,全部治安力量由警察组成,所有警察统一着装,每人配备蓝色燕尾服上衣,皮革硬领巾,加厚的陀螺帽(后来换成头盔),外加一只手摇警报器(后来换成口哨)。上衣领口印有一个字母,代表该警察所属的警察署,字母后面是他个人的编号。


警察厅总部设在白厅街4号,相邻的是一个名曰“苏格兰场的院子”,从此,人们就用“苏格兰场的院子”来称呼伦敦警察机构。大伦敦警察厅的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大区,每个大区设立一个警察署,配备1名警监和4名监督,每个监督手下有4名警司,每个警司领导9名警员。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的警衔制度跟英国的很类似。警察在日常执勤中一般只携带木质警棍,警督可以配备手枪,但要保存在警察局里。


 “预防犯罪”被确定为警察工作的一项主要工作目标,文明执法、依法执法成为警察的基本操守规范,警察必须纪律严明,服从指挥。大伦敦警察厅建立后,成效非常明显,比如因抢劫和盗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从过去的每年90万镑下降到2万镑。警察(police)一词在不再是“内部事务的管理者”,而是职责明确的“警官”(policeofficers)。


大伦敦警察厅的模式对地方警察制度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改革前的地方治安工作由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和警务官(Constable)负责,他们都不拿薪水。治安法官是法律的基层执行者,警务官负责将犯罪人押送治安法官那里接受处罚。他们不熟悉法律知识,基本凭个人经验办案,判案独断专行现象时有发生。在《大伦敦警察法》通过后的半个世纪中,中央政府设法通过了若干法规,国家治安状况发生了很大改观。比如,郡市警察法是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全国性警察法规。该法规定,各郡、市都应建立警察机构,财政部给予经费补贴,中央政府地方警察工作有监督权。此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分管警察机构方面成了伙伴,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在。警察使传统的治安法官的作用下降,乡绅对农村的统治随之削弱。


19世纪末的时候,从大伦敦警察厅到小镇,国家有了统一的警察制度,确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警察局长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改革热潮,其本质就是从制度上维护现代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其他的相关法律的变革也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宗教法、公共健康的立法、劳工法、教育法、经济法等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前,英国现代法制体系确立起来。


司法改革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但工业化带来的不只是正面的东西,工业化是一种双刃剑,下一讲我们谈谈工业化进程中的城市化与城市病问题。


谢谢您的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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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诗情韵韵

    习惯法 普通法 衡平法

  • 诗情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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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lora画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