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公司都采取“傻瓜”式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化的,填空式章程),但如同“傻瓜”相机不可能拍出一流作品一样,“傻瓜”章程也不可能催生出有竞争力的公司,甚至在股东产生纠纷时会使公司陷入死循环。举例: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各自持股50%,各自派出2名董事,产生争议时各持一半表决权,无法作出决议。翻开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而《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8条有关董事会的表决也是如此。该公司的章程和法律规定使其进入了一个死循环,结果,该公司的股东彻底“傻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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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庚园律师 回复 @Navy__:
您的微信xiao5nel?
张庚园律师 回复 @1397509hfhs: 最后一个字母是 t
张律师,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高管的权力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吧,公司法第十一条已经否定了可以对抗第三人了
真好,期待后续内容。
微信怎么加
张庚园律师 回复 @雨夜话心: 521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