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形成的债务,公司成立后该债务由公司承担。但有不讲究的发起人在此期间"夹带私货",比如发起人甲请装修公司给设立中的公司装修,装修费用100万,但捎带着让装修公司给自己家也装修了一下花了20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肯定要对前边的100万承担责任,但对另外20万,如果装修公司不知道是发起人甲自己的房子,那么公司也要承担20万的费用。但如果装修公司与发起人甲串通,明知不是公司的房屋而算在公司的帐上,那么公司对该20万是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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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所以公司如果不想给20万,就要证明装修公司知道,即不是善意。否则,就要给。
好!希望多分享上市公司公司法务,特别是公司IPO、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法律事项等!谢谢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剑胆琴心_de: 以后会陆续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