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期:公司设立阶段就散了摊子,账找谁算?

第12期:公司设立阶段就散了摊子,账找谁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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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谈到《公司法》中的Bug,还有一处比较重大的立法漏洞。《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例如公司设立阶段租用的房屋费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等)承担责任。但该法并未对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责任作此规定(如昨天所说,甚至在有限公司中都没使用“发起人”的概念),这就会导致房主不知道应该找谁要租金,投资人之间也没法确定费用承担比例,极不和谐。在该法实施的5年后(2010年),这一漏洞才被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给堵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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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Hey_Mr_Che

    对于上课听得懵懵的法学生来说,这个栏目真的是宝藏😭

    张庚园律师 回复 @Hey_Mr_Che: 谢谢支持

  • 鎏艳丽

    非常好

  • apple_qfn

    设立失败发起人连带,那签合同时要让每个发起人都签字?还是授权书?要不怎么证明是为了公司还是他个人签的合同?

    张庚园律师 回复 @apple_qfn: 需要有一个授权书。同时建议发起人一同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明确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

  • 甜心_2n9

    【公司法】书上有规定: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晓艳_49

    万宝

  • 王白石是你姐

    5215632

  • 时刻提醒自己要低调

    bug2, 水电人工等 设立前的债权债务,都是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未成功,则股份有限公司,是连带。 有限责任:1,发起人概念,2,债权人可让全部或者部分,连带。内部则先约定,否则出资比例,最后均等。 so 要约定设立不成功时,怎么分债务。

  • 聚豪客

    如果購物享有分紅福利權,可需要有退出機制?

  • 济南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