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等征收拆迁项目中,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无疑居于整个程序中的核心位置。前者主管拆房,后者主管给钱,所谓“征补条例”也就围绕着二者展开。那么,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时究竟该如何针对这两份重磅决定提起法律程序呢?围绕它们的制定和作出,590号令又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程序和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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