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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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考点一:法的起源
1,法的起源: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有:1⃣️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化,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所调整行为的类型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2.原始习惯�习惯是指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
原始习惯是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依,成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3.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有四种,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4,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属于大陆法系的区域,除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其中主要是曾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便属于大陆法系。�5.普通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两种法系存在以下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制定法;制定法和判例法。
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私法;普通法衡平法。
3⃣️法典的编纂不同:法典;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事实与以前案件比较,然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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