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23.1. 事故处理通则
23.1.1. 发生事故后,操作人员应立即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设法保证厂用电及主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限制事故范围或消除事故根源;迅速解除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使设备继续运行或恢复机组正常运行,保证对用户的供电。在设备确已不具备运行条件或继续运行对人员、设备有直接危害时,应停机处理。
23.1.2. 发生事故时,机组控制工程师应在值长的直接领导下,带领全机组人员迅速按有关规定处理事故。值长的命令除对人员、设备有直接危害外,均应坚决执行。
23.1.3. 当发生运行规程未列举的事故情况时,运行人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判断,主动、迅速、正确地处理事故。
23.1.4. 发生事故时,如条件允许,当班值长应尽快报告有关领导或通知有关专工到场协助和指导处理事故。
23.1.5. 事故处理完毕后,运行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及采取的措施记录在交接班记录簿内。
23.1.6. 在值班中发生的事故,班后应在值长主持下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23.1.7.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接班时间,不得进行交接班,接班方应协助交班方的工作,直到事故处理告一段落,请示值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23.2. 电气设备系统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23.2.1. 电气设备系统发生事故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 根据表计指示、光字牌、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和设备的外部征象,了解事故的全面情况。
2. 如果对人身及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解除威胁,必要时停止设备运行。
3. 迅速进行检查和判断,判明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及其范围,并设法消除。
4. 接到处理事故命令时,必须向发令人复诵一次,如命令不清或意图不明,应询问清楚再执行,执行后立即向发令人汇报。
5. 发生触电事故,应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立即进行抢救。
6.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7. 母线失压时,应将该母线上的所有开关跳开,同时迅速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
1) 如在母线失压时的同时,有故障的征象,如爆炸、冒烟、着火、有焦臭味、继电保护动作报警信息或接到故障报告,应迅速检查配电装置,只有当故障消除后,测绝缘合格后才能送电。
2) 如母线失压时,没有故障的征象,允许在检查寻找原因前,可利用外部电源对母线试送电一次。
8. 电力系统频率应在 49.8~50.2HZ 变动,如超出允许变动范围,应检查机组的出力,设法调整发电机端电压正常,并通知中调调度员处理。
9. 系统振荡时,尽量将发电机无功提高,如频率升高,应降低发电机有功出力,其它处理按中调调度员命令进行。
10. 任何人无权将正常运行、动作正确的保护装置退出。
11.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当班人员必须准确记录,征得值长同意后方能将信号复归。
23.2.2. 厂用电事故处理原则
1. 尽可能挽救、恢复厂用电,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确保厂用电及机组安全运行。
2. 当全厂停电时,应尽快启动柴油发电机运行,恢复保安段供电,保证机组安全停运。
3. 警惕强送及误操作造成扩大事故。
23.3. 热力设备系统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1. 防止高温设备(部件)急速冷却。
2. 防止承压设备(部件)超压。
3. 防止转动设备(部件)超速及烧瓦(轴承)。
4. 防止可燃物体爆燃爆炸。
5. 事故处理中以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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