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

00:00
27:07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九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
1.《处理办法》:2002年实施,2010年修正。
2.《侵权责任法》:2009通过,2010实施。

本节必考1道选择题
【备考要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未成年,由监护人赔偿)
4.事故发生时间/性质为:假期/上放学途中/上课时间私自离校/不可抗自然因素/自杀自残的,学校不担责
5.直接致害人承担法律责任(致害人为老师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的,不由学校担责)
6.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责任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
7.归责原则:
①受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下),过错推定原则(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
②受害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过错责任原则(主张人证明对方有错)
③外校人员造成学生伤害,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负补充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